首页 关于对走私、违规企业给予警告或暂停、撤销对外贸易、国际货运代理经营许可行政处罚的规定(2002年) 第八条 关于对走私、违规企业给予警告或暂停、撤销对外贸易、国际货运代理经营许可行政处罚的规定(2002年) 第八条 第八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或其授权的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可依法对其从轻、减轻或免于行政处罚: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