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工业雷管实施编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1年) 六、
六、 所有工业雷管使用单位自2002年6月1日起,必须建立雷管领用、发放登记管理制度。要将雷管编号落实到每一个爆破作业人员,并将有关管理信息按照公安部的统一标准(见附件3)及时报送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查。
各地接此通知后,请立即传达至辖区内所有工业雷管生产、销售、使用单位,并迅速落实专人组织开展工作。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公安部和国防科工委。
各地接此通知后,请立即传达至辖区内所有工业雷管生产、销售、使用单位,并迅速落实专人组织开展工作。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公安部和国防科工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