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因犯罪在大陆受审的台湾居民依法适用缓刑实行社区矫正有关问题的意见(2016年) 第八条

第八条 为缓刑犯确定的社区矫正小组可以吸收下列人员参与:

当地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台湾同胞投资企业的代表;

在大陆居住或者工作的台湾同胞;

缓刑犯在大陆的亲友;

其他愿意且有能力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