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对因犯罪在大陆受审的台湾居民依法适用缓刑实行社区矫正有关问题的意见(2016年) 第七条 关于对因犯罪在大陆受审的台湾居民依法适用缓刑实行社区矫正有关问题的意见(2016年) 第七条 第七条 对缓刑犯的社区矫正,由其在大陆居住地的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在大陆没有居住地的,由本意见第三条规定的有关司法行政机关负责。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