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出口小家电产品实施法定检验的通知(1999年)
发布机关
海关总署
效力
已失效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各地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随着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作为重要的机电产品之一的小家电产品,出口量越来越大,并已进入了欧美等世界各地的市场。由于小家电产品直接涉及使用者的人身安全,出口小家电产…
一、
对出口小家电产品(具体商品HS编码名称见附件),自2000年1月1日起实施出口法定检验。
二、
对于出口小家电产品,检验时其安全性能项目不能低于GB4706.1及GB4706的系列产品标准规定。
三、
对出口的小家电产品,海关凭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出境货物通关单》验放。有关《出境货物通关单》的样式将另文下达。
四、
出口小家电产品的报验、检验、出具证书等按照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
实施出口法定检验的小家电产品目录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