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09年) 26. 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09年) 26. 26. 公司强制清算中的清算组因清算事务发生争议的,应当参照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经全体清算组成员过半数决议通过。与争议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清算组成员可以发表意见,但不得参与投票;因利害关系人回避表决无法形成多数意见的,清算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决定。与争议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清算组成员未回避表决形成决定的,债权人或者清算组其他成员可以参照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自决定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十三、 关于强制清算中的财产保全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 十二、 目录 十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