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1987年) 第十一条 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1987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技师离开本工种工作岗位从事其他工作后,不再享受技师津贴和其他有关福利待遇。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