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车险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2020年) (十二)

(十二) 逐步放开自主定价系数浮动范围

引导行业将“自主渠道系数”和“自主核保系数”整合为“自主定价系数”。第一步将自主定价系数范围确定为〔0.65-1.35〕,第二步适时完全放开自主定价系数的范围。为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在综合改革实施初期,对新车的“自主定价系数”上限暂时实行更加严格的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