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经营者集中资产或业务剥离的暂行规定(2010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在剥离完成之前,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以确保剥离业务的价值:

保持剥离业务与其他业务之间相互独立,并以最符合剥离业务利益的方式进行管理。

不得实施任何可能对剥离业务有不利影响的行为,包括聘用被剥离业务的员工,获得剥离业务的商业秘密和其他保密信息等。

指定专门的管理人,负责管理剥离业务并履行第(一)、(二)项规定的义务。管理人在监督受托人的监督下履行职责,其任命和更换应得到监督受托人的同意。

确保潜在买方能够以公平合理的方式获得有关剥离业务的充分信息,使得潜在买方能够评估剥离业务的价值、范围和商业潜力。

根据买方的要求向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确保剥离业务的顺利交接和稳定经营。

向买方及时移交剥离业务并履行相关法律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