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药品包装用材料、容器管理办法》(暂行)加强药包材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2000年) (一)

(一) 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Ⅰ类药包材的注册申请,并按规定完成初审工作,合格后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复审,复审合格后由我局核发《药品包装材料和容器注册证》(以下简称“药包材注册证”)。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Ⅱ、Ⅲ类药包材注册申请,并按规定审查合格后核发《药包材注册证》,并在15日内将完整资料(一份)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