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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清理、取缔“三无”船舶通告》有关事项的通知(1994年) 根据国函〔1994〕111号国务院“清理、取缔‘三无’船舶通告”的批复精神,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结合本行业的实际情况,实施对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有效渔业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捕捞许可证(以下简称无“三证”)〕、无船籍港的“三无”渔业船舶的清理、取缔,重点对无船舶证书的渔业船舶进行清理、取缔,将其管理纳入法制轨道。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根据国函〔1994〕111号国务院“清理、取缔‘三无’船舶通告”的批复精神,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结合本行业的实际情况,实施对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有效渔业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捕捞许可证(以下简称无“三证”)〕、无船籍港的“三无”渔业船舶的清理、取缔,重点对无船舶证书的渔业船舶进行清理、取缔,将其管理纳入法制轨道。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