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2004年) 第五章 案件处理 第四十六条 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2004年) 第四十六条 第五章 案件处理 第四十六条 地方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劳动保障部有关规定对承办的案件进行统计并填表上报。 地方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报送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五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