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2004年) 第五章 案件处理 第四十五条 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2004年) 第四十五条 第五章 案件处理 第四十五条 除依法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罚款决定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劳动保障监察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第四十四条 目录 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