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2004年) 第五章 案件处理 第四十二条 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2004年) 第四十二条 第五章 案件处理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对劳动保障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一条 目录 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