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2004年) 第四章 调查与检查 第三十条 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2004年) 第三十条 第四章 调查与检查 第三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