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200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2004年) 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所属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以下简称劳动保障法律)的情况进行监察,适用本规定;对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进行劳动保障监察,依照本规定执行;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情况进行劳动保障监察,根据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职责,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