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2004年) 第三章 受理与立案 第十九条 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2004年) 第十九条 第三章 受理与立案 第十九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通过日常巡视检查、书面审查、举报等发现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查处。 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审查批准。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批准之日即为立案之日。 第十八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