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有关具体事项的通知(2007年) (四)
(四) 开展集合资金信托业务可适用以下过渡性措施:
1每个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委托人不得超过200个,每份合同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20万元(含20万元)。
2受益权转让每份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20万元(含20万元),且机构投资者受益权不得向自然人转让,转让后的集合资金计划受益权在存续期内不得超过200份。
3开展集合资金信托业务时,应当向银监会或所在地银监局事前报告。如银监会或所在地银监局在20个工作日内无异议,信托投资公司方可对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进行推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