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实施《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有关具体事项的通知(2007年) 八、 关于实施《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有关具体事项的通知(2007年) 八、 八、 处于过渡期内的信托投资公司,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 按照过渡期方案确定的进度逐步清理固有项下实业投资,并于过渡期结束前清理完毕。 在实业投资清理期间,信托投资公司不得与被投资单位发生关联交易,但与清理事项有关的关联交易可向银监会或所在地银监局报告,经银监会或所在地银监局同意后可进行交易。 (二) 逐步压缩拆入、担保业务规模。在达到新办法相关要求前,信托投资公司不得新办拆入、担保业务。 (三) 集合资金信托业务不得进行异地推介。 (四) 开展集合资金信托业务可适用以下过渡性措施: (五) 新发生的集合资金信托贷款业务以新发生的集合资金信托业务为基数,在过渡期结束前达到新办法规定的比例要求。 (六) 除开展集合资金信托业务应按照本条有关规定外,其他新发生业务应当严格执行新办法有关规定。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