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有关具体事项的通知(2007年) 二、
二、 凡能够按照新办法开展业务,且满足本通知第三条规定条件的信托投资公司,应当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2个月内,向银监会提出变更公司名称和业务范围等事项的申请。其他信托投资公司实施过渡期安排。过渡期自新办法施行之日起,最长不超过3年。
申请由所在地银监局负责初审,报银监会审查批准后,给予信托投资公司换发新的金融许可证。
各银监局应当自收到信托投资公司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报银监会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