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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有关具体事项的通知(2007年) 对股权投资比例不超过20%且不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资产质量良好、投资收益显著的财务性实业投资,经批准,清理完成期限可延迟到2010年3月1日。

对股权投资比例不超过20%且不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资产质量良好、投资收益显著的财务性实业投资,经批准,清理完成期限可延迟到2010年3月1日。

在实业投资清理期间,信托投资公司不得与被投资单位发生关联交易,但与清理事项有关的关联交易可向银监会或所在地银监局报告,经银监会或所在地银监局同意后进行交易。

完成固有项下实业投资清理后,信托投资公司提足各项损失准备后的净资产应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