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实施《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有关具体事项的通知(2007年) 五、 关于实施《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有关具体事项的通知(2007年) 五、 五、 获准变更公司名称并换发新的金融许可证的信托投资公司,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 固有项下实业投资应当于2007年12月31日前清理完毕。应清理的实业投资逐月单独列表报告,并说明资产质量状况、清理结束时限。 对股权投资比例不超过20%且不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资产质量良好、投资收益显著的财务性实业投资,经批准,清理完成期限可延迟到2010年3月1日。 (二) 逐步压缩拆入、担保业务规模。在达到新办法相关要求前,信托投资公司不得新办拆入、担保业务。 (三) 新发生的集合资金信托贷款业务以新发生的集合资金信托业务为基数,按照新办法规定的比例要求对年末余额进行考核。 (四) 新发生业务应当严格执行新批准的业务范围及新办法有关规定。 所在地银监局应定期对信托投资公司固有项下实业投资清理和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兑付情况进行督促、考核。获准换发新的金融许可证的信托公司在2007年12月31日前未完成实… (九)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