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实施《保险公司财务负责人任职资格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2009年) 4、 关于实施《保险公司财务负责人任职资格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2009年) 4、 4、 财务负责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的证明。 (二) 《管理规定》第九条和前条规定提交的(拟任)财务负责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证明,是指(拟任)财务负责人自有房屋的产权证或租用房屋的租赁证明等。 三、 其他 (一) 保险公司(拟任)财务负责人同时担任副总经理、总精算师及其他高管职务的,应按照我会相应的任职条件规定分别申请任职资格核准。 (二) 保险公司(拟任)财务负责人兼任财务部门负责人的,应当分别报送任职资格申请材料,分别申请任职资格核准。没有通过财务部门负责人任职资格核准的,不得担任公司财务负责人… (三) 《管理规定》第十五条和第二十三条第(一)项对公司章程的要求,第九条第(一)项、第十六条和第十八条对公司董事会的要求,不适用于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 (四) 没有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财务负责人职责和权利的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次召开股东大会(或者股东会)时,修改公司章程,增加财务负责人的职责和权利等相关内容。 (五) 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制度和工作流程存在缺陷,导致财务负责人难以正常履行职责的公司,应当及时进行整改。 以上,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和保监会财务会计部财务监管处联系。 附件: 《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报告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3、 目录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