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实施办法(2021年) 二、 完善行政案件级别管辖制度 第二条 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实施办法(2021年) 第二条 二、 完善行政案件级别管辖制度 第二条 下列以县级、地市级人民政府为被告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政府信息公开案件; 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 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或者程序性驳回复议申请的案件; 土地、山林等自然资源权属争议行政裁决案件。 二、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