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实施办法(2021年) 第二条

第二条 下列以县级、地市级人民政府为被告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政府信息公开案件;

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

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或者程序性驳回复议申请的案件;

土地、山林等自然资源权属争议行政裁决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