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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实施办法(2021年) 二、

二、 完善行政案件级别管辖制度

第二条 下列以县级、地市级人民政府为被告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条 中级人民法院对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县级、地市级人民政府为被告提起的诉讼,根据本办法第二条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及时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条 目录 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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