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外国财产保险分公司改建为独资财产保险公司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年) 五、 关于外国财产保险分公司改建为独资财产保险公司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年) 五、 五、 外国财产保险公司向中国保监会申请将其在华设立的分公司改建为独资财产保险公司的,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 改建申请; (二) 改建报告,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详细的改建方案; (三) 外国财产保险公司承担拟改建分公司改建前的税务、债务等责任的担保书; (四) 外国财产保险公司对拟改建分公司的改建事宜向社会公告的有关材料; (五) 拟改建后公司的章程; (六) 外国保险公司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以及对其符合偿付能力标准的证明; (七) 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八) 拟改建后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名单、简历和任职资格证明; (九) 拟改建后公司未来三年的经营规划和分保方案; (十) 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