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外国财产保险分公司改建为独资财产保险公司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年) 四、 关于外国财产保险分公司改建为独资财产保险公司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年) 四、 四、 外国财产保险公司向中国保监会申请将其在华设立的分公司改建为独资财产保险公司前,应就改建事宜向社会公告。公告中应明确以下内容: (一) 改建前该分公司原有的税务、债务等责任由改建后的外资独资财产保险公司承担; (二) 改建前该分公司原保单持有人有权对所持有的保单合同作出继续或终止的选择; (三) 因改建发生的有关民事责任由外国财产保险公司和改建后的独资财产保险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三、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