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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国财产保险分公司改建为独资财产保险公司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年) 三、

三、 外国财产保险公司分公司改建为独资财产保险公司,不得损害改建前该分公司原保单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因改建发生的有关民事责任,外国财产保险公司和改建后的独资财产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