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2009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外国投资者以股权并购境内公司所涉及的境内外公司的股权,应符合以下条件:
股东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转让;
无所有权争议且没有设定质押及任何其他权利限制;
境外公司的股权应在境外公开合法证券交易市场(柜台交易市场除外)挂牌交易;
境外公司的股权最近1年交易价格稳定。
前款第(三)、(四)项不适用于本章第三节所规定的特殊目的公司。
股东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转让;
无所有权争议且没有设定质押及任何其他权利限制;
境外公司的股权应在境外公开合法证券交易市场(柜台交易市场除外)挂牌交易;
境外公司的股权最近1年交易价格稳定。
前款第(三)、(四)项不适用于本章第三节所规定的特殊目的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