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2006年)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条 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2006年) 第六十条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并购境内其他地区的企业,参照本规定办理。 第五十九条 目录 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