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2006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2006年) 第五十七条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被股权并购境内公司的中国自然人股东,经批准,可继续作为变更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投资者。 第五十六条 目录 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