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2001年) 第三十七条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2001年)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合并或分立后存续或新设的公司应自换发或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税务、海关、土地管理和外汇管理等有关机关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公司与中国内资企业合并的,存续或新设的公司,还应根据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规定,到税务、海关、土地管理和外汇管理等机关,办理相关的审核手续。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