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2001年) 第三十四条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2001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公司为新设合并或分立办理注销、变更登记后,当事人不依法办理有关公司设立登记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