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1999年) 第三十八条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1999年)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由外经贸部和国家工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