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1999年) 第三十七条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1999年)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中国其他地区投资举办的公司合并或分立,参照本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