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2004年) 第九条

第九条 投资性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3千万美元,其贷款额不得超过已缴付注册资本额的4倍。投资性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美元,其贷款额不得超过已缴付注册资本额的6倍。投资性公司因经营需要,贷款额拟超过上述规定,应当报商务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