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2004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投资性公司应切实履行项目投资计划,并将第1年度的投资、经营情况于下1年度的前3个月内,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格式报商务部备案。上述材料将作为投资性公司参加联合年检申报的必备材料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