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补充规定(2006年) 五、 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补充规定(2006年) 五、 五、 符合22号令第十五条有关条件的投资性公司,在其所投资企业投产前或其所投资企业新产品投产前,为进行产品市场开发,可进口相关产品在国内试销;并可委托境内其他企业生产/加工其产品或其母公司产品并在国内外销售。 四、 目录 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