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补充规定(2006年) 十二、 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补充规定(2006年) 十二、 十二、 投资性公司应于每年6月1日前将上一年度投资、经营等情况,按照规定的内容、格式和方式报商务部备案,并应根据商务部要求及时报送相关信息。商务部对投资性公司上报的信息承担保密义务。 十一、 目录 十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