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二)(2001年) 七、

七、 投资性公司应将每一年度的投资、经营情况,于下一年度的前三个月内,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格式报外经贸部备案,上述材料将作为投资性公司参加联合年检申报的必备材料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