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外商参与打捞中国沿海水域沉船沉物管理办法(2016年) 第十四条 关于外商参与打捞中国沿海水域沉船沉物管理办法(2016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打捞作业者在实施打捞作业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申请发布航行警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应当将打捞作业的起止时间、地理位置等情况通报国家海洋局等有关部门。 打捞作业者实施打捞作业时,必须在港务监督核准的作业区域内进行,并按照港务监督的要求报告有关活动情况。实施打捞作业不得使用危害海洋资源、海洋环境、海底设施、海上军…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1983)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