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外商参与打捞中国沿海水域沉船沉物管理办法(1992年) 第十二条 关于外商参与打捞中国沿海水域沉船沉物管理办法(1992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共同打捞合同批准后,外商应当自接到批准证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营业登记,领取营业证;并应当在领取营业证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