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复制发行境外录音制品向著作权人付酬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版权局(2000年) 二、 关于复制发行境外录音制品向著作权人付酬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版权局(2000年) 二、 二、 凡在合同中约定由引进方(包括音像出版单位或其他单位)向境外录音制品中的词曲著作权人付酬,词曲著作权人是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会员的,或词曲著作权人所属的集体管理协会与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签订相互代理协议的,引进方应将使用报酬支付给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词曲著作权人不属于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管理范围的,引进方应直接向词曲著作权人付酬或委托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代办为转付。 一、 目录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