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2004年) 第九条

第九条 中央企业的申请获得核准后,由商务部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投资批准证书》(以下简称《批准证书》)。其他企业,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代发《批准证书》。

国内企业凭《批准证书》办理外汇、银行、海关、外事等相关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