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境内企业承接服务外包业务信息保护的若干规定(2009年) 第四条 关于境内企业承接服务外包业务信息保护的若干规定(2009年) 第四条 第四条 接包方及其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员工不得违反服务外包合同的约定,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发包方的保密信息。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