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境内企业承接服务外包业务信息保护的若干规定(2009年) 第十二条 关于境内企业承接服务外包业务信息保护的若干规定(2009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接包方不得侵犯发包方依法享有的商标、专利、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权利。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