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基金管理公司开展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有关问题的规定(2009年) 第十四条 关于基金管理公司开展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有关问题的规定(2009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资产管理人、代理销售机构应当在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立与资产管理计划销售有关的账户,并由该银行对账户内的资金进行监督。 资产管理人应当将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期间客户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