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基金从业人员投资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规定(2012年) 六、 关于基金从业人员投资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规定(2012年) 六、 六、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上市交易公告书及相关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中披露下列信息: (一) 本公司基金从业人员持有基金份额的总量及占该只基金总份额的比例; (二) 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基金投资和研究部门负责人持有该只基金份额总量的数量区间; (三) 该只基金的基金经理持有该只基金份额总量的数量区间。 第(二)、(三)项所指基金份额总量的数量区间为0、0至10万份(含)、10万份至50万份(含)、50万份至100万份(含)、100万份以上。 五、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