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城镇贫困残疾人个体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给予适当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2005年) 二、
二、 规范补贴范围和审批程序,落实补贴资金
城镇残疾人个体工商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按照当地政府出台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执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结余的地方,可对具有当地城镇户口、持残疾人证从事个体经营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经所在地有关部门确认的贫困残疾人个体户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给予适当补贴,补贴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会同残疾人联合会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补贴资金从上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结余中列支。
符合条件的城镇贫困残疾人个体户,可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初审汇总后报同级有关部门审核,审核结果在社会进行公示后,通知相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审批和补贴办法及相关经办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会同残疾人联合会制定,并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