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2007年) (五)

(五) 基金管理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纳入财政专户,单独列账,分别核算。各级经办机构要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建立完整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支出账目,切实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工作。

各级经办机构要加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征缴管理,准确、完整地向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供城镇居民参保缴费情况,以便财政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严禁骗取、套取财政补助资金的行为。基金支出要按照规定的支出项目严格管理。合理控制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结余规模,探索建立基金风险防范和调剂机制。

各级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和内部控制的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建立防范违规机制,保证基金安全。要定期向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报告基金收支情况,涉及基金风险等重大事项要及时报告。

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内部审计制度,自觉接受法定部门的外部审计。按规定定期向由政府机构、参保人员、社会团体、医药服务机构等方面代表组成的医疗保险社会监督组织报告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和参保人员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情况的基本信息,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